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拍卖人章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凡参加拍卖人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双方约定的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三条:竞买人是指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与拍卖人签署“竞买人登记表”交付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买受人是指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所认可的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本次拍卖标的为各类权属性质的二手房屋,有关拍卖标的影像、图片及文字表述是对拍卖标的的来源、权属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介绍性的说明,不表明拍卖人的任何担保。
第六条:拍卖人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现状指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的介绍拍卖标的(书面)法律文件、权属证件、评估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所有文字之表述,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及误差担保责任。拍卖标的已提及部分和未提及部分,并非表示拍卖标的没有其他瑕疵。
第七条: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查验标的,查询城市规划等情况,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过户、城市规划等全部情况自行寻求专家建议,竞买人参加竞买视同对标的物现状认可,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标的物实际面积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所载数据有出入时,与成交款无关,不多退少补。
第八条:在拍卖活动中,竞买成功,买受人应付给拍卖人落槌价3% 拍卖佣金。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先前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定金支付给拍卖人。 买受人应按约定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
第十条:买受人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视为违约,拍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而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其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有权向其追索成交价3%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买受人须按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受领拍卖标的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拍卖人拍卖之日起的有关拍卖标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拍卖标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所造成的拍卖人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价格。
第十五条:除与拍卖人另有约定外,对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的 3 %收取佣金。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另议。 由于委托人的因素,撤拍或拍卖未成交的,其应须向拍卖方支付拍卖标的保留价31%的费用。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除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买受人按约定向拍卖人足额付清全部价款,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或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但须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或者权利变更手续、承担交割的税费。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决定拍卖方式,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何竞买价,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拍卖人有权平息拍卖。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拍卖规则规定,拍卖人有义务为各方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拍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拍卖人“竞买须知”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释义 (一)、“拍卖人”指北京盛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保留价”、“落槌价”、“拍卖标的价款”、“全部价款”、“佣金”、“合理费用”等词语含义和未提及的部分,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释义。
北京盛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07 年10月本竞买人知晓并认可以上拍卖规则,并同意将该拍卖规则作为竞买成功后所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 附件之一。 竞买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